(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资金申领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监管。在监督监管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评价结果弄虚作假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资金申领单位在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并追回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5年内停止其申报本扶持资金资格。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本扶持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本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广东省政府机构网站
广东省地市政府网站
江门市各部门网站(频道)
区(市)政府网站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教育》 网址: http://www.gyhxxhjy.cn/zonghexinwen/2020/0714/378.html
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投稿 | 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编辑部| 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版面费 | 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论文发表 | 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